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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塔湾车行”“黑老大”获刑23年!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0-12-02 17:26

  日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以张某某为首的3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一案。11月30日,皇姑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等多项罪名。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塔湾车行”,为了树立非法权威,达到垄断目的,以亲属、亲信、徒弟等关系为纽带,依托“沈阳市于洪区回归人员安置基地”,大肆招募、网罗刑满释放人员,扩充势力,形成震慑,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职责明确,结构稳定,并以公司形式为基本架构,通过任命秘书、经理等职务协助张某某对组织进行管理,并划分区域成立相应协会,指定协会负责人,成立“地下”执法队。

  被告人张某某以通过为组织成员“平事”等方式拉拢人心,以减免车位费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奖励,以殴打、开除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惩戒,组织内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老大”,成员绝对服从的组织纪律及活动规约。

  长期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沈阳新塔湾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使用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迫使周边商户到车行院内租赁档口、车位,缴纳行费、停车费、管理费、罚款等费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将所得收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购买房屋、车辆、家电,组织成员旅游,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支付赔偿,承担婚庆酒席等费用,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存续、发展及壮大,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经济循环模式。

  为了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多人被殴打、恐吓,大量被害人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蒙蔽相关政府部门扶持其经营的企业,捞取区人大代表等政治资本,利用较强的经济实力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司法打击,使组织成员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对当地群众产生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群众因畏惧心理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创建者及实际控制者,授意、指使、纵容组织成员实施了该组织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构成多项罪名的被告人依法数罪并罚。

  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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