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展第一轮全员核酸检测时,“插队”“殴打维持秩序的警察”的父子,法院今天宣判了。
1月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辽宁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检测点维持秩序。
当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其他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
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虑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此外,沈阳市公安局还公布了多起涉疫案件:
案例1
2021年1月1日14时30分,王某某(男,64岁)在沈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时,趁工作人员组织居民按社区分组排队之机强行插队。执勤民警上前对其劝阻,王某某突然用拳击打民警胸部,致民警心脏受创倒地,经服用现场群众提供的速效救心丸后,才逐渐恢复清醒。现场其他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皇姑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2021年1月4日17时许,沈阳市装备学院学生张某某(男,16岁)来到于洪区李红路社区核酸检测点,以给母亲送身份证为名欲插队进行核酸检测,被现场执勤民警阻止。张某某不听劝阻,并用脚蹬踹执勤民警。在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张某某用嘴将执勤民警手指咬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于洪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2021年1月4日20时,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洪湖社区核酸检测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检测点酒后闹事。经调查,何某某(男,52岁)饮酒后来到核酸检测点,要求做核酸检测,因被工作人员劝阻而产生不满,遂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于洪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4
2021年1月5日3时许,沈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皇姑区重点管控区域执行巡逻任务时,在信江街与新开河路口处将试图钻越隔离围栏、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徐某某(男,25岁)当场抓获。经询问,徐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5
2021年1月5日20时13分,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民警在吉利湖社区核酸检测点执勤时发现,唐某某(男,66岁)在不符合规定(检测为5人一组,唐某某排在第6位)情况下,强行进入室内要求检测。执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劝阻,唐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执勤民警脸部和手部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于洪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6
2021年1月5日20时30分,李某某(男,36岁)酒后来到皇姑区塔湾街明廉路路口处,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被执勤民警制服抓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案例7
2021年1月6日10时许,佟某某(女,56岁)在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昆山西路路口处多次冲卡,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劝阻时,佟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多次辱骂、殴打执勤民警。随后,现场执勤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皇姑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8
2021年1月6日1时30分,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勤民警巡逻至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北门时,将钻出隔离围栏、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齐某某(男,50岁)、李某某(女,50岁)、周某某(女,49岁)三人截获。经询问,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9
2021年1月7日2时,沈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皇姑区塔湾农贸市场北侧巡逻时,发现张某某(男,47岁)翻越隔离网后试图离开重点管控区域。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给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10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东门派出所根据线索,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的焦某某(女,44岁)、孙某(女,61岁)和郑某某(男,46岁)抓获,并当场查获正在办理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的违法行为人陈某(男,26岁)。经审讯,焦某某、孙某、郑某某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孙某和郑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大东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陈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服从指挥,积极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好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挺过艰难的非常时期,春暖花开一定如期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