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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庭审现场”作“普法课堂” 这种“猎人”当不得!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7-02 17:50


为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增强环境资源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提升青少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来到沈抚育才实验学校开展巡回审判进校园活动。团市委权益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浑南区政协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受邀参加活动,沈抚育才实验学校600余名师生观摩庭审。


当天审理的是一起因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前,主审法官向旁听人员介绍了庭审的基本流程,并从诉讼类型、法律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讲解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让大家进一步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以及非法狩猎的法律后果。

本案由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红君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史致鹤、审判员董凤瑞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市检察院检察官袁明涛及检察官助理高岩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庭审中,被告赵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当庭认错悔改。在合议庭主持下,案件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同意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案情回顾

赵某自2020年起,在禁猎期内使用“打笼”的方式在辽阳市文圣区某村捕捉野生鸟类。公安机关于2023111日,在当地集市将赵某抓获,共查获野生活鸟32只,“打笼”3个。2024年1月,赵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鉴定,赵某非法狩猎的32只鸟均为活体,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估值4800元,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管辖规定,该案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对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2.判令赵某支付非法猎捕32只鸟的生态损害赔偿金4800元。


庭审结束后,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与在场师生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向学校赠送了相关法律书籍。法官呼吁在场的学生,要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狩猎行为,为野生动植物创造安全家园,守护地球多样之美,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学生代表表示,在校园内与庭审“零距离”,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庭审全过程,强化了法治意识,树立了法治思维,将从身边小事做起,用实际行动做野生动物保护的文明倡导者、坚定守护者、热心宣传者。

今年以来,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大力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及法治宣传工作,此次活动以鲜活生动的案例提升学生生态环保意识,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帮助青少年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理念,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投身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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