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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的三条路径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6-12 15:20

近日,《检察日报》07版刊登“提高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的三条路径一文,内容如下:


提高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的三条路径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最基础、最核心的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维护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本文立足基层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办案实践,拟从以下三方面提出建议,以做强做优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一、受理规范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不能干扰审判权,在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遵循法定原则,依法开展监督。一是严格审查材料。检察机关可为监督申请人提供标准的申请书模板,指导申请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进行填写,附证据材料和身份信息等,既便于申请人明晰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利于办案部门方便、快捷、迅速了解案情。二是明确受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讲明期限要求,督促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做好风险评估。受理案件时,应告知申请人对案件办理结果持理性态度,既从源头上缓解申请人的焦虑情绪,又将息诉关口前移,降低涉诉信访的可能性。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启动监督程序时要在尊重监督申请人处分权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仅要关注申请人的诉求,还要关注案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等其他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二、审查多元化


运用多元化手段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是确保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规则》第四章第三节对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的情形、措施、方法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检察人员在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又要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手段,确保案件审查工作高质高效。其次,应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民事检察官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可根据案情开展听证工作,尤其针对不支持监督申请但存在信访可能性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诉求和观点,有助于办案人员准确判断案情、提出监督意见;针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通过听证增加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性和社会参与度,更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监督精准化


首先,应遵循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培养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思维。在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监督条件,在坚持法定性标准的同时,还应结合案件背景、司法政策等综合性因素进行监督必要性审查,彰显监督的社会效果。同时,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过程中,还应把握好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思维,深刻领悟、准确把握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规则》的精神内涵,不仅监督纠正错误的司法裁判,更要注重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从而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实效。其次,强化检察监督的刚性,保证监督质效。一是实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加强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相结合,坚持“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运用系统观念上下级联动办案,整合办案资源,凝聚办案力量;二是建立与公安、司法行政、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纪委监委移送相关线索。在受理案件后,应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抽丝剥茧,深挖细查,对发现的类案问题或系统性风险隐患等,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问题解决、促推社会治理。其他相关部门同样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线索移送,加强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作。检察院与法院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搭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既有利于更好发挥检法两院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过程中,应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加强跟踪问效,提高监督意见采纳率,确保监督效果。四是以数字检察赋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高质效办理。目前,有的检察机关比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已建立了自己的民事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办案人员利用技术手段可有效发现监督线索,同时促进案件的全流程、动态化管理,这是智慧检务在民事检察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值得借鉴和推广。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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