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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旅游发生纠纷 如何依法维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0-10-14 11:55

国庆中秋长假刚刚结束

很多人选择在这个假期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出去玩,谁不爱?

但是在旅行游玩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或是遭受侵权伤害又该如何维权?

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

一起学习一些关于旅游维权的法律知识

  问:网购旅游产品,出现问题可以起诉网站吗?

  答:网购旅游产品,合同主体以旅游产品确认单为准。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6日,张某在某网站预定了“美国夏威夷半自助游”产品,并支付了全部费用。某网站向张某发送“某网站旅游度假产品旅游协议”、“办签材料”等邮件。1月22日,张某得知被拒签,无法成行,将此情况通知某网站,商议退还旅游合同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某网站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旅游产品确认单中确定的主体系案外人某旅行社,某网站仅是个旅游平台,实际的旅游供应商是某旅行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实际情形是,仅凭张某提交的预定须知,无法确认某网站与本案的关联性。此外,按照网络购买旅游产品的行业惯例,发送旅游产品确认单是确定旅游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材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网络平台旅游纠纷,旅游者在网站上购买旅游产品时没有索要电子合同,甚至没有仔细阅读电子版旅游行程单而想当然地认为合同相对方系某网站。最终,本案由于被告不适格,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问:玩的没有说的好,旅行社虚假宣传,旅游者能够获得赔偿吗?

  答:如能认定旅行社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旅游者可获三倍赔偿。

  案情回顾

  2012年9月,江某与某公司签订《某某旅游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四年期贵宾会员合同书》(以下简称《会员合同》),约定:江某购买某公司四年期贵宾会员度假权益,承购价格9600元。会员权益包括:在有效期内,拥有两周(8天7晚)的免费住宿权,住宿房型为公寓房间;有效期内免交房屋维修费、美国分时度假交换公司RCI年费等杂费等。签订《会员合同》后,江某依约交纳了会员权益款9600元。后来江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表示某公司虚构事实,冒充公司主要业务是为RCI推广贵宾会员权益,隐瞒不曾获得RCI授权许可推广贵宾会员权益的真实情况,并且在江某要求去三亚度假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故要求撤销《会员合同》,某公司退还权益款9600元;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惩罚性赔偿,给付江某合同款的2.5倍赔偿24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具备旅游业相关资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在与江某签订《会员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某公司并不具备旅游业相关资质,在缔约过程中做出虚假宣传。故最终判决撤销《会员合同》,某公司退还江某会员权益款9600元,并给付江某赔偿款24000元。

  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如果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

  答:此种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如旅行社不能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旅游者因该项目发生人身损害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进行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陈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某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某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某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某旅行社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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