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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政法】鉴古而知今 彰往而察来——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来源:沈阳政法微信公众号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0-13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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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不仅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同时它也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阶段的社会结构。诚然,我们不能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真正的意义与作用。”在阅读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后,我对这段话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多的思考。

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奠基石”。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马克思曾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换言之,法律注定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独立存在,其性质和功能不仅要决定于社会,它的更新变迁更要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保持基本一致。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有关应用产品的持续推出,在给人们生活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定的社会风险。诸如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诈骗、电子信息泄露引发个人权益受损等案件,都无一例外的揭示着法律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适应性变更,而当前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正是法律顺应社会时代发展的体现。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用来协调和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检察工作中更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就像在面对因日常生活琐事等偶发矛盾而造成的伤害案件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一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挽救教育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能让检察工作不再神秘,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而最大化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效果。

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密切相关。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是要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当产生利益纠纷时,以法律判明是非;当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得以救济。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需要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所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关系,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作为一名新入职的检察干警,今后我也会时刻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勇于直面问题和挑战,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发展中展现更大的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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