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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食”刻守护餐桌上的安全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1-02 08: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到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光荣的使命与担当,并始终把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扛在肩头,立足审判职能,守护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守护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组建专业团队,筑牢食安屏障

沈阳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高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决策部署,将守护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在市法院刑二庭成立食品药品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小组,抽调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审判力量负责审理此类案件,制定了食品药品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专业知识关,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小组注重加强对下指导,建立各基层法院食品药品案件工作台帐,促进案件高效规范办理,并统一证据标准、裁判尺度,确保两级法院定罪量刑标准统一,让群众食品安全感不断提升。



提升审判质效,打造食安名片

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过程中,市法院履职担当、积极作为,为创建工作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迅速调动司法资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以典型的刑事食品安全案例,警示相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理37件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运用自由刑、财产刑、从业禁止等措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同时,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要对被告进行刑事处罚,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因犯罪行为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通过提高处罚力度和增加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能动履职,守护食安民利

市法院严格落实《沈阳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积极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沟通联络,确保信息共享,做到与行政机关食品药品执法无缝对接,建立食品安全案件档案,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此外,为有力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统计两级法院刑事处罚的涉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名单,配合行政机关落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规定,让食品安全成效惠及更多百姓。


典型案例


被告人冯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9年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辽阳市白塔区某处仓房内生产保健药酒,使用快递邮寄等方式多次将保健药酒销售到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等地,并通过微信收取购买人宋某、陈某等人货款,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54980元。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生产、销售的保健药酒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被告人冯某某于2021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064940元。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冯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化学药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是明文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但一些不良商贩为谋取利益,用此物质制作保健药酒等以增加功效,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对网络销售的保健产品进行识别,杜绝购买三无产品,做好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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